您好,我想问一下,2016年12月12号我们家收到,我哥哥2016年12月7号因和人打架用刀把人捅伤被公安局带走的逮捕通知书,现在都2017年5月24号了。也没有收到法院开庭的通知书啥的。是不是会在2017年6月7号之前开庭,不开庭的话是不是就要放人?不是说最长时间是6个月么?
2024-10-13 04:34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案件进展的一些初步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您的哥哥已经过了这个期限(即2017年5月),则他的案件可能会被视为已过法定期限而自动撤销。 其次,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审判。 这些阶段可能需要时间来完成,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进行。 最后,如果您认为案件存在疑点或者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与专业的法律顾问沟通,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支持。同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如有更多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