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光明新区玉律村,做肠粉,摊位是在朋友店铺门口,早餐只做到9点,之后就把机器收放在朋友店铺房檐下盖起,结果下午却被城管全全收走,任何单据未开,之前也没有收到任何不让摆放通知,请问这样合理嘛?
2024-07-23 00:32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的是城市管理行为的不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在此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如果城管部门没有给您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或理由,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合法之处。 建议您保留所有与该事件有关的证据,并及时联系当地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如果您认为存在其他不合理的行为,也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最后,强烈建议您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