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17年11月4日按约交付房东第三期租金,于2017年12月3日通知到房东我需提前退租,房东电话同意,此后房东与我再无联系,本人于2017年12月底,从外地飞机来到北京准备办理房屋结算,连续3日联络不上房东,我本人不在该出租屋居住,于2018年1月3日,才得知房东为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于12月4日将房子出租给第三人,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合同。请问,在该事件中房东是否有约违法行为?我该如何挽回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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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是出租于他人是违法的,建议协商处理,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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