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家庭承包土地让人代耕,代耕人私自办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地亩册,政府部门没有审核,把该办给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办给代耕人,告莱山区政府,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烟台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中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代耕人是2000年办理的承包经营权证,我家是2016年才知道的第三人办承包经营权证,中级法院认为我家在2017年11月起诉已超过起诉期,我们不服上诉二审行政高院,法官说诉讼费不用交,对吗?谢谢
26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案件涉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争议。关于您提到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以及诉讼费用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并可能需要撤销该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证明政府的行为违法,并且相关当事人有实际权利受到侵害。 其次,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不同的地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成功提交了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且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合法有效,那么通常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然而,具体的费用标准和缴纳情况,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法院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最后,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