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开车正常行驶不小心碰到一个70多岁老头,住院检查尾椎骨折,十天后老人去世,老人患有晚期尿毒症,家人不同意做尸检,后期其家人和当事人通过交警队事故科调节一次性支付四万八千元现金作为赔偿,前期医疗费用和后期各种费用加在一起共之处七万多元。通过交警事故科调节双方签订协议支付赔偿款后不再追究当事人责任。现收到法院传票由12月6日开庭。如果开庭当事人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赔款吗?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2025-03-20 18:11对于您的案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您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并最终死亡。因此,您可能需要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已经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并且签订了协议。这意味着您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赔偿款项,但具体金额还需以协议为准。如果您认为该赔偿数额不足或者有其他争议,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评估赔偿额或请求法院增加赔偿金额。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具体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最后,建议您积极应对此次诉讼,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