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6年10月22日租的房屋,房租1600押金2000三个月一交,2017年1月20日交了第二次房租。3月底由于工作问题调动,3月30日打电话给房东和房东商量退房,4月1日房东来了说直退500元,我没同意,我就说继续住。4月1日我和家人外出第二天中午回来进不去门了,房东在没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换了门锁。我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吗。合同注明中途退房不退押金。现在这种是谁的错。我到现在还是进不去房屋。
2024-09-11 23:07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租期是到2017年3月30日结束。如果您在3月30日之前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且没有得到房东的同意,那么您有权要求房东退还押金。然而,在您离开后不久,房东更换了门锁并拒绝让您可以重新进入房间,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房东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如果房东未能及时处理这个问题或未给您足够的解释,可能会被视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寻求帮助或者直接与房东进行沟通,以确定谁对这种情况负责以及如何解决它。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应采取何种行动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获取更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