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当时开发商是以零首付名义销售的 首付款当时分成了六期 第一期在银行按揭前已经交付 另外五期和开发商签了一个借款协议 但没有实质的钱款交付。后面五期没有按时给开发商交付 开发商要求按总房款的日百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总费用计算下来都超过了房款 请问这种借款协议可否主张协议无效?
17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购房合同中的“零首付”和分期付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未能按时提供房屋或者未能及时退还首付款等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即开发商是否可以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一般来说,在借款协议中,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滞纳金作为违约赔偿。但是,如果该滞纳金的数额超过了借款金额本身,那么这部分滞纳金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并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建议您与开发商沟通具体细节,了解借款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及开发商是否有权利收取滞纳金,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指导。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