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别人的耕地每亩租金500元,从2016.10.1到2017.10.1种植了小麦但2017.4月土地又被县里租用了建公园,县里租用合同开始日期为2016.10.1采用一年一给的方式给租金,请问本年度租金1200元和青苗费400元是不是该归我,从2017.10.1号后租金才该归原土地所有人拥有
2024-09-20 01:5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年度的租金1200元应归您所有。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每年支付一次租金,并且在合同开始日期即2016年10月1日就开始计算租金。而青苗费400元也应当归您所有,因为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青苗费用属于您的投资的一部分,应该由您承担。 至于2017年的租金是否需要向原土地所有人支付的问题,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协议,则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则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建议与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