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转让,所以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是3月28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在4月5日我检查出怀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部门让我继续上班,五六七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我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8月4号仲裁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我败诉,我今天看了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八条,(原引解除劳动合同内容)本协议书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自甲方代表、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归档保存。 此协议在7月26日开仲裁庭时仍然没有盖章,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29天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这个案例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包括了“本协议书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该协议应当被视为有效的。 然而,由于您在4月5日被诊断出怀孕,这可能影响到您的工作能力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休假请求,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解答,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