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丈夫和她人同居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宝贝怎么办?
2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不属于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撤销该无效婚姻或者撤回离婚申请。 第二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条法律规定不准离婚的,不得判决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条对于不便当时执行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六条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七条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对于父母而言,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该出资应当予以考虑。 第九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十条赡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一百零六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