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5月入职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在公司解雇员工,我要求公司给予补偿12个月,但公司只给补偿4个月,公司老板说,2014年10月公司名称和法人已更改,所以只补偿2015年至2018年,这种情况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2026-01-12 04:50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您在2006年5月至2015年间在该公司工作,且该期间没有达到6个月,则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月工资标准支付至少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了6个月,但未达到12个月,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月工资标准支付至少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您提到的情况,即公司在2014年10月进行了企业名称和法人信息变更,而公司仍然需要给您进行经济补偿,这可能涉及到公司是否具备合法变更资格的问题。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