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青岛人,2017年2月14号到湖北十堰君益超市就值,职位是营运总监,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因家中母亲病了,于2017年5月8和超市提出辞职,超市李总答应交接以后5月10号让离职,但是工资不发,因为我任职期间超市内有位老太太自己不小心被异物绊倒摔伤,因此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因此追究我的责任,说我离职可以但工资不发,要等老太太的事解决以后用卡转账给我,要扣除我一部分工资,我想问此事我有责任吗?超市这样做是不是违法?
2024-10-23 14:02您在湖北十堰君益超市担任营运总监期间未与超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主张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劳动报酬。 至于超市要求您等待老太太受伤事件处理完毕后再发放工资并从您的工资中扣减部分款项的说法,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您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中扣减。如果您对超市的决定不满,建议您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提醒您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