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通江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夲人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交与夲人父亲。按照合同条款患有重大疾病是不可以买这份合同。买这份合同前我已患上尿毒症正在透析,当时签这份合同我无知晓,父亲也没告诉我。直到2015年续交保费通知后我才知道有这份保险合同,现已交了10年的保费,而无法得到任何补偿。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他们应该付何法律责任?
2025-04-11 16: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和其他重要情况。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在您的情况下,您和您的父亲都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您和您的父亲都有可能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保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误导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建议您首先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解释和处理方式。 请注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