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从事餐饮行业,2015年元月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年,含10.8万转让费.2017年9月又与该房东续签三年合同,房租每年一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现房东欲将该店面出售,合同本应到2020年元月止.我应该争取哪些方面的赔偿?请予以帮助,万分感谢.
18天前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您可能有权要求以下赔偿。 房租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租金补偿。 经济损失补偿。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房东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承租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承租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人力成本、经营收入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未来租金损失。如果房东决定提前终止合同,那么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前已经支付的租金可能会因为没有机会继续使用而失去收益,因此可以要求赔偿这部分损失。 转让费返还。对于包含在合同中的转让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退还给承租方。如果您认为房东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您可以要求将其剩余的转让费退款给您。 请注意,具体赔偿金额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市场行情变化、双方之前的关系等因素。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意见。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