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和丈夫登记结婚,与婆婆一起生活。2008年婆婆把砖房增与我们,其它六个子女自愿放弃,在公证处公证到我丈夫明下。我照护婆婆,我丈夫打工。2012年动迁,我们添钱增了面积,与2014年初装修入住。今年10月4日婆婆去世了。一星期后我丈夫要和我离婚。我们共同生活十六年,而且没要孩子,他突然变心。请问我是否可以与我丈夫分这套房子,或是要一部分钱?
2024-07-06 18:29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和丈夫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六年,并且在婚姻期间,婆婆将砖房赠与给您丈夫,且其他六个子女自愿放弃权利,这表明房产已经属于您丈夫的个人财产。然而,考虑到您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婆婆的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动迁时,您和丈夫共同出资增加了房屋面积,这部分出资和随后的装修投入,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离婚时,您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 至于能否分割整套房子或要求一部分钱,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房产在婚姻期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您有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被认定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您可能只能就您在婚姻期间的共同投资部分要求补偿。 建议您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动迁和装修的出资证明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考虑到离婚诉讼可能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