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人,老公是吉林延边的,分居三年多了,期间都没联系,结婚时是在我这边办的结婚证,育有一女儿,抚养费一分都没有拿到,现在离婚要如何办理,是否要在男方的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2024-08-20 21:51关于您提出的离婚问题,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分居时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如果你们已经分居了3年,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婚姻登记所在地。在您的情况下,因为结婚时是在您所在地办理的结婚登记,所以应该由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选择在吉林延边起诉离婚,可能需要考虑到诉讼程序和当地的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权。如果你们的女儿不满两周岁,一般会判给母亲;若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的,则由父母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若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孩子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赡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对方长期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律师详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后制定合适的策略和方案。同时,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