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府建公务员集资房,丈夫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将购房资格有偿转让给他人。妻子于2018年交房时发现并提出转让无效。要点:1,建房时,政府有发文规定禁止转让并限制5年内不得过户交易。2,资格转让未告知并征得妻子同意。3,房款已由受让方全款付清,并付清转让费(有收据)。4,该资格转让无任何文字协议。5,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均在丈夫名下(在受让方手中)。6,该房已有较大升值。7,丈夫目前债务缠身,银行有可能对名下该房执行(可能性较小)。8,双方有协商,无结果,均各自坚持。现咨询如下:1,妻子拟以不知情未同意转让为由提请讼诉,请求判定转让无效并购回及补偿利息。此讼诉的可能结果。2协商补偿依据标准
2025-06-17 22:2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涉及的问题是关于政府建造公租房,并且存在资格转让的情况。如果您想就这一情况寻求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请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和具体情况,以便我能够为您提供更准确的建议。 然而,从您所描述的事实来看,如果您的丈夫没有向您告知他将购房资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并且您当时不知道此事,那么您可能会认为这个行为侵犯了您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来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要求补偿。 至于补偿的标准,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转让是否存在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 -你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的行为。 -转让对你个人权利的影响。 -被转让人是否支付了足够的款项或者其他形式的价值。 -转让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