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自然人合伙做生意,后来以3人名义办理了有限公司,经营中又有一人退股,现在公司实际已经停止运营,4人也已经分散,各自做各自的生意了,但公司还未注销。现在债权人要起诉,问起诉谁?初步想法是起诉公司和3位股东,起诉3位股东的理由是存在人格混同或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不知这样操作是否合适?另外,如果这样做,在起诉状中是否应写明把3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理由?
2019-07-01 00:05你的想法可行,也比较周全。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原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