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11月发生的工伤,经过三个月治疗,在17年2月15日申请工伤认定,在17年12月9曰才收到认定书,后我要求工伤鉴定给我补赏,而人劳局办事员说得到18年11月才能鉴定,我不通,我该什么办.
2025-04-25 17:0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因此,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您的问题。 与人劳局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具体的鉴定时间安排; 如果不满意处理结果,可以向上级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 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