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下,单位以经营不善裁员,合同一年一签,12月31号到期,通知交接完工作办完离职就可以不上班,11月工资全薪12月基本工资,但是我哺乳期到12月28日,这个赔偿应该怎么算?算是哺乳期解聘吗?谢谢律师。
2025-02-17 13:57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于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部分的工资,并且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