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一年级,在学校按老师要求和同伴一个男孩一起去体育老师办公室报足球第二课堂活动,再回班级路上上课铃响,于是往教室跑,和另外一个也在跑动的五年级小孩撞在一起,这个五年级小孩和我的孩子都摔倒了,而那个五年级小孩还带倒了他的同班同学(也在跑动),最后摔倒的这个孩子骨折了,其它两个孩子没事。请问三个孩子和学校各承担什么责任?
2025-02-17 14: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或者避免其发生后果。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孩子的行为是在老师的监督下进行的,并且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教学计划。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对于学生的伤害,家长也有责任。由于家长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孩子,最终导致了孩子的伤害,所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孩子和学校各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建议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同时,家长也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有疏忽大意的情况,以便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