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驾车撞了一骑电动车的人,当时人受伤,治疗好以后鉴定为八级伤残。当时实际情况是我驾车正常行驶,电动车闯红灯,交警让我们自己协商划责。当时我出于同情对方认了全责,但现在对方起诉我和保险公司,索赔金额远超当时双方协商预测,现在我不想认全责了,想以实际该承担的责任来赔偿,请问我还有没有可能更改当初的责任划分?
2024-09-15 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和对方车辆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您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您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赔偿金额远高于当时的协商结果,您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争取更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