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约定:延期交房,开发商赔付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己交房款1.2%,应交房期为2017年6月30曰,后来延期至10月30曰,要交房时开发商又要延期,期间开发商未给业主任何通知,直到11月2曰在售楼大厅门囗贴出告示:交房曰期延期至2018年6月30曰,我们业主找当地房管部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开发商回复按合同执行,我们业主应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25-02-23 09:37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例中,开发商没有提前通知业主延期交房,也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补偿措施,这构成了对业主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损害赔偿或者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业主应该积极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建议业主及时收集证据,保留与开发商之间的所有往来文件和沟通记录,以便于后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