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注明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或某某认证并盖厂家鲜章合法吗?
1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对采购标的的售后服务作出明确约定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或者某某认证,并且由厂家盖章的做法,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被认为是合法的。 售后服务承诺函或认证必须真实、有效和具有公信力。 该承诺函或认证应得到相关行业协会的认可,或者被行业标准所引用。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此售后服务承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要求都符合,则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售后服务承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在确保合同条款完整性和可执行性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为合法。在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以及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等。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以确保其合法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