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跟大队(嘎查)签了一份“看护耕地合同书”这以过了合同侣行期,当时我是乙方,在合同侣行期间甲方让我签了一个“后果自付”的协议书!这个协议书现在还有效吗?我还有责任吗?至前甲方一直没追究过,以后追究责任有效吗?
2024-09-02 19:14关于您提到的“看护耕地合同书”,以及与之相关的“后果自付”协议书,具体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后果自付”的协议书,其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情况、是否经过公证或具有其他合法证明文件等。如果您认为该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情形,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再次,关于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您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中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如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 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对于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有效的免责条款,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以便了解具体情况并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考虑到时间等因素,尽早寻求帮助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