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借款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期间为五年,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与借款合同关联。一年后贷款按时归还,公司再次申请借款,此时担保人已将公司股份转让退出,公司成为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与唯一股东重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三年,并与新借款合同关联。该笔贷款形成不良,原保证人(原股东)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在本案例中,借款人已经偿还了之前一笔借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原保证人(原股东)不需要再对这笔新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只要其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原股东就无需再对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否则原股东不应被要求在其不再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