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锁骨骨折,第一次手术一年后,在拆钢板手术后的一周内,又出现二次骨折,医院方表示可能是第一次手术未接好骨头导致的,医院也有责任,但医院说只给医疗费减少优惠,其他涉及到务工,精损,营养费等都没有赔偿,这个医院是否要承担二次手术所有费用及赔偿
2024-08-29 04:1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第二次骨折是在第一次手术后的恢复期间发生的,这可能与第一次手术的操作有关,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有过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定。一旦确定医院有责任,那么他们就有义务赔偿患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此外,如果涉及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较大,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以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