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今年9月份挂网招标,10月份开评标,并挂网公示,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不能为我单位总公司黑名单供应商(但黑名单为我单位上级总公司下发的内部红头文件,仅内部使用,未对外公布),公示期间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黑名单供应商,固我单位发函告之并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方来函认为我单位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招标结果,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另提出他们被废标,只有两家,我们只能从新招标(该包件只有3家投标,但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是不是可以不拒绝)?咨询下,我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违法,是否可以不从新招标,直接顺延启用第二名供应商?
2025-02-09 13:06尊敬的客户。 针对您的情况,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和可能的纠纷风险。首先,您提及的黑名单供应商的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或滥用。 其次,关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投标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如果合格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决定终止招标或者重新招标。在您的案例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有权利拒绝所有投标,从而选择其他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和最终确定中标人。 再次,对于对方提出的“必须继续履行招标结果”这一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与对方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如有必要,可考虑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争议。 考虑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智,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