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进的单位,一直开300块钱的工资,到2010年开432块钱工资。到2013年8月单位给签合同 开始缴纳五险。开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此没签过合同,现在单位给我解除合同,赔付我18000左右的经济补偿。补缴2008年3月到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种赔偿合理吗?

2025-08-18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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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您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2008年至2013年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至于您的经济补偿金额,如果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您,那么这个数额是合理的;但若单位不同意,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同时,对于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建议您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以便得到公正的处理。

2025-08-18 08: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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