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打工一个月,签了半年合同,可我不想再做了,超市说我提前走不给工资合法吗?合同规定不满半年提前离职的工资一天按50给,合法吗?合同还规定第一二个月每月扣300,第三个月扣400。工作不满半年的不给一千块钱?请问合法吗?合同违法是否无效?
2025-03-02 09:26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您在超市打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未满,则提前离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如果您与超市协商解除合同,那么超市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即半个月)作为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可以扣除押金或其他费用,这通常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条款。一般来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超市无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 至于您提到的第二点,即超市规定的第一二两个月每月扣300元,第三个月扣400元,并且工作不满半年不给1000元的情况,这可能涉及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即使合同中有类似的规定,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合同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具体到您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超市沟通解决争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处理。如需进一步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