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打工一个月,签了半年合同,可我不想再做了,超市说我提前走不给工资合法吗?
2025-03-02 08:49您好!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未满一年提出离职的,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您在试用期内提前走了,没有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不被视为是“自动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然而,在此情况下,您与超市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您选择不再续订,超市有权要求您支付剩余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以及当地法律规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相关法律顾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