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己质证,但法院对外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未通知当事人参与摇号,(协商时确定摇号产生)直接指定鉴定机构。1、这样是否违反程序?2、司鉴委对外委托时,送鉴的材料是否需要当时人确认?在送鉴申请表上签名?谢谢!
5天前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回答。 首先,关于鉴定材料是否需要由双方共同参与摇号的过程是否违反了程序,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如果鉴定机构是在没有通知任何一方的情况下自行选定,并且该决定未经双方同意或认可,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因此,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违反程序的风险。 其次,关于送鉴的材料是否需要当时人确认以及在送鉴申请表上签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送达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并说明其权利义务,告知其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鉴定机构在送鉴时未提供送鉴材料的复印件,而只是口头告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利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送鉴材料。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尽可能地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因程序不公而导致的后续纠纷。如果您对具体案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有疑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