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上海于1994年向居委会租用29平方公有住房,其前身是托儿所,刚开始以联营形式收取租金,后改签租房合同,父母过世后,小妹和街道公有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续签租赁合同,一直居住在里面。现面临拆迁,请问有拆迁补偿吗?
3天前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该公有住房属于集体所有或集体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那么您和您的妹妹作为共有权人,应当共同享有征收补偿权益。 然而,由于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政府部门,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和指导。同时,如果您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并且遇到了具体的困难或疑问,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最后,希望您能尽快了解自己的权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