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今年4月份在嘉兴卖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合同约定9月15日前完成产证交易,但由于业主大产证迟迟未办,造成我的小产证也无法办理,以致与买家的交易也无法进行,现在合同约定时间已过,买家现在要起诉我,要求赔偿违约金,我想咨询下,我的违约责任成立吗?
2025-02-10 07:33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并且该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您可以考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具体操作时,建议您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适用这些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