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3年在邮政公司上班的,邮政公司从2006年给我们交的社保到2014年10月,我就离职了,邮政公司在2014年给和我一块上班的合同工都补交了社保,但我是由于2009年邮政公司把公司要交的社保的钱补给我了,就不给我补,现在是我只要邮政公司出面给我补交社保,所有的钱,包括公司和个人的钱,我自己出,从1993年到2006年,但邮政公司只补交1995年到2006,还要收利息5000元,2014年公司就没收补交社保的利息,
2024-10-10 23:03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果您认为您有权要求邮政公司支付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的一部分,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具体来说,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申请确认您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您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来处理这个问题,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最后,请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后续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