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副局长私自将扣押物品(8万元)处理,这违法了吗?
28天前公安局副局长私自处理被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因此,公安局副局长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被扣押的财物是违法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局副局长的处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