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乡卫生院的在编职工、是一个抑郁症患者、今年六月份病情复发住院、出院后领导不让我上班、多次找领导还是不同意说我病治好了才能来上班、我没有自愿申请长期病假、领导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2025-10-17 12:2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存在故意隐瞒病情、伪造就医证明等情况,则可能导致解除合同无效。 对于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出院并被诊断为抑郁症,并且领导要求您先治愈后再上班,这可能是因为您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康复和治疗。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达到完全康复的标准,请考虑与领导沟通,说明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同时,您可以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保护您的权益。 此外,如果您对医院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也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记录和证明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