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财务主管和常务副总都已经签字,总经理未签字,出纳把款项付出去了(支付给往来企业,随后该企业开具了借款收据),事后总经理不同意支付此款,但也没有追究此事。已经过了三年了,出纳还要承担责任吗?
2025-09-26 15:4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撤销,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决议;其次,该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最后,如果在决议作出后,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解决。 在此案例中,由于出纳将款项支付给了往来企业,并且该公司随后出具了借款收据,这表明出纳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即使后来总经理不同意支付此款,也不能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为由要求出纳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纳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未经授权的款项,除非有合法的理由证明这些款项是合理的。因此,即使总经理不同意支付,出纳也仍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出纳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出纳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