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详情 八月三日下午三点左右有秦某代三四个人进来我超市买矿泉水,和我本人发生争吵,又推又拉的,使我右胳膊有七厘米的划痕,后来我家人好言相劝就走了,直到下午五点左右,有他们一齐的一个先来我店和我说,他们下来找你们的事来了,你们赶紧给人家说好话吧,紧接着由秦某代领的几个人下来我店,别人没有动手砸店,只有秦某拿起水壶就砸柜台上,导致我当场受到惊吓,住入我县医院,使我超市无人看管,关门至今,我想问秦某他们算团火犯罪吗?如果不够成团火,那么秦某犯的是什么罪。我关门和住院的费用是不是该由秦某承担呢?就是我们这里派出所说因为损失小所以只能狗留八小时,等定性了也只是个拘留半个月的个罪行。我想问是这样
2025-10-12 21:5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秦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秦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关于您的其他疑问,建议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及时就医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确保与警方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