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遇到一个租房的问题。合同有一条如下: “5-1 乙方接收房屋时,向出租人交付押金2400元整,因乙方原因提前(未满三个月)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双方停止续约时,出租人退还押金给乙方。” 合同到期日期是2018年6月15日,而我在2018年3月10日跟甲方在微信说“我在准备搬家的事了”,同时还说了“我看看能不能找到人顶上”,“嗯嗯,找到之前我还是会给你房租的”。 请问,甲方是否有义务或者责任提醒我,可以退押金同时不必继续交房租?
16天前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使用我们的服务。关于您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先与房东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您确实无法联系到房东或房东不愿意协商,则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您可以在租约中寻找有关提前终止协议条款的规定,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通知期限、提前终止费等。 在租约中明确您的权益,并且确保所有信息都是准确无误的。 如果您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您可以要求房东退还这部分租金作为补偿。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务必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租赁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