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叫宁耀强,打扰您了,我从去年的八月份到今年的五月份带了几个人在南京一个工地打工,做的电缆桥架,由于各种原因,赔钱了,我找到老板,他说让我放心做,绝对不会让我赔钱,真赔钱了就按天工给我们算,给我按带班的工资,我们做到今年的5月31号,我们不做了,急着回家收麦子,他说让我给他签一份合同,不然就不给我们钱,我没办法就和他签了,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谢谢
2024-11-08 22:53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雇主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条件或劳动报酬,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您及时收集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单等,以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并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考虑到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