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职现公司两年,近半年事实存在经常迟到及找人代打卡行为,但从未收到过处分单,现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内)-所犯行为在公司员工手册中属于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未达可解除合同事项.现公司有代打卡监控录像及考勤等证据不详…劳动仲裁调解老师说这种情况属于一份不赔是否合理,同时请问我要求2N的赔偿金是否合理。望请答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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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理由的,所以是要不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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