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2013年被原市公安局副局长与市检察院人员陷害,诬陷我收贿。区法院以收贿罪判处5年徒刑。期间我母亲不断申诉但中院不予立案。现在我回来后,由我直接向区法院提起申请查阅档案的请求,但区法院口头答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经侦查机关同意。请问您法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2025-10-08 17: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例外。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查阅案卷材料的要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满足,并且应当告知其查阅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那么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查阅。但是,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尽可能地提供其他合法途径供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总之,无论哪种情况,法院都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