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刘某欠我6万块钱,然后把一辆分期付款的车抵押给我,后因为一直不还钱,我就把车和欠条给了姜某,他给我6万,当时给他写了个证明条,证明车在他那里,待拿了6万就可以把车提走,现在刘某已经将车过户给了姜某,但是给姜某写的证明条没给,请问这个证明条还会有用吗
2024-11-21 17:02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的法律规定。在您与刘某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您提供了车辆作为抵押,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在支付了款项后即可提取车辆。然而,由于您没有及时向姜某交付证明条,导致无法实现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因此,您可以要求刘某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以实现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同时,如果证明条是您为证明车辆所有权而制作的,那么即使您没有提供给姜某,该证明条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帮助支持您主张车辆的所有权。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