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承租了国资委营业房四间,2016年转让了三间与汤某,自己保留一间,当年与国资委签订合同,因本人不在江阴,委托汤某办理。国资委办事人员说四间是一起的,谁交写谁的名字,于是签写的是汤某名字。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有权力出租这间房吗?
2025-05-28 02:4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在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即使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也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如果您想继续使用该房屋,建议先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政策允许您继续使用。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或政策允许的情况,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产权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您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尽可能采取合法手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