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2011年被判离婚,当时说好我一次性支付孩子扶养费用,37000元。因当时没有认真看法院判决书,现在有说不清楚了。判决书所写,她自愿扶养孩子至18周岁。现在背前妻诉讼,再次索要扶养费用,而本人因劳动时导致腰部受伤,现在无劳动能力,还在恢复中,本人无单位无正式工作。而与现在妻子生有一女11个月,现妻子还带有一女10岁,现在生活全靠现在妻子一人承担,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7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应当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如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需要继续给付的,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如果一方确实无力负担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在您的情况下,您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来源,且您的女儿也由妻子独自抚养,并且对方还有自己的孩子需要照顾,因此在考虑是否增加或者减免抚养费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等因素,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