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鞍山粮食局小区(祖籍遗留)的房子,在1992年年底动迁并取得动迁手续。我把动迁手续拿到厂房产科协商代建费,并遗留在厂房产科,不知什么原因,厂房产科科长把我的动迁手续转给了厂办主任(段)段通过以我的名义让单位提交了代建费,取暖费后:获得了本地安置一处房子(45.47平属公租房)。段在04年低价(1万两千五)把这处房子转卖给另一个人,这个人为了取得合法居住权,让我配合他更名过户(我不同意配合)把我告到法院。(铁东法院已下传票5月9日开庭)。请问律师:此处房子的一切证据和手续都是我的名字,况且我没有和任何人签过任何协议,没收过任何人的钱,我如何维权,另外公租房没有产权可以买卖吗?
2021-07-22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