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问一下,房主在2017年11月份交的取暖费,在18年2月份把房子租给了李,租期1年,在租房子的时候房主跟李说等18年11月份的时候你把取暖费交了,我租给你时候有啥,在我收房子的时候都得有,李同意了,但是在18年10月份的时候李把房子又转给了陈,已1000元4个月租给了陈,她跟陈说你要感觉冷你就交,要是不冷就不用交,而李没把房主跟她说的必须交取暖费跟陈说,然后在11月份交取暖费的时候,陈不打算交了,原因陈不打算上去住,但是房主强制性交取暖费,李的意思是,我把房子转给了陈,合同上写着取暖费归陈交,这个费用就应该又陈交,陈的意思是,陈没住到18年2月份取暖房,他有选择权利是交与不交,在他跟李
2025-12-30 16:36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我对您的问题的一般性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供暖费的支付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取暖费由承租人(陈)负责”,那么陈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但在本案例中,房东要求李和陈共同承担供暖费的责任。这种情况可能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如果房东坚持要求陈缴纳供暖费,建议陈向房东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各方保持冷静,尽量避免采取极端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或纠纷。 请注意,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