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份在烟台乐金显示有限公司受工伤,右脚跟腱断裂2分之1,康复后于10月底在开发区业达医院进行工伤能力鉴定,12月底结果过来未达到伤残等级,但本人跟腱受伤部位时常感到疼痛不适并无法剧烈运动跑步等以后工作肯定会有影响,本人对鉴定结果持有疑问,是否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2025-04-11 23:0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您所遭受的伤害属于五级伤残,应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您的工伤能力鉴定结果仍然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次进行鉴定。如果您认为第一次鉴定结果不准确,也可以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建议您尽快与当地的工伤管理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考虑到身体状况和职业发展的影响,您也需要注意休息和恢复,避免过度劳累,以免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