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8年农业银行招工,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到农业银行上班的,1997年我请假经商至今。在这期间农业银行没有找我上班也没有和我签任何协议。 请问律师:我能给农业银行提出以下要求吗? 1,补交我上班期间的养老保险,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用经济补偿。 再问律师,我和农业银行没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局城镇集体企业招收工人登记表和农业银行个人档案这算劳动关系吗? 再问律师,我1997年到农业银行请假以后,2004年农业银行有一笔业务牵涉到我在上班期间,法院判我判3缓刑3年,这条影响我现在给农业银行提要求吗?如果影响怎么处理。
2021-05-30 11:14